定了 | 刚刚住建部通知: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6月30日前主动申请延期,否则将失效,继续教育施行

2021-01-29

      刚刚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1、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具体式样见附件2)。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     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二、试点内容(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1.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具体式样见附件2)。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政务平台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延续注册的,或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    (六)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七)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3.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7日

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1-20

                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1〕1号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级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于2021年9月举行。现就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四)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六)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    (一)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1年9月4日至6日举行,共3个批次,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及科目9月4日至6日8:30-11:15中级会计实务13:30-15:45财务管理18:00-20:00经济法    (二)考务日程    1.2021年1月31日前,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21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在3月31日24时截止。    3.2021年8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4.2021年9月4日至6日组织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5.2021年9月15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021年继续开展中级会计资格考试集中网上评卷的试点工作。   6.2021年9月28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与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过程中,应注意排查雷同试卷,特别是对“同对同错率”较高的试卷,应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确属雷同试卷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7.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卷质量抽查验收工作,下发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数据,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议,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8.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9.2021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年度考试工作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21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2021-01-13

    根据《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从2004年起,开始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2019年1月,《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调整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实施部门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科目介绍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3个公共科目和“安全生产专业实务”1个专业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专业(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客观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主客观混合科目。     三、报名及免试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5.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6.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二)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三)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    四、报名办法及告知承诺制    符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报名考试。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承诺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名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报名前须注册,上传照片等;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本考试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提交报名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通知。    五、成绩、证书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发布。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后,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六、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注册登记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八、其他事项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具体信息请以考试通知或公告为准)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2021-01-13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实施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    二、科目介绍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其中“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为客观科目;“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为主客观混合科目。    三、报名及免试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凡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四、报名办法及告知承诺制    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报名考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承诺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名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报名前须注册,上传照片等;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本考试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提交报名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通知。    五、成绩、证书管理    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的人员必须在2个连续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六、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 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注册登记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考试具体信息请以考试通知或公告为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2021-01-13

       1994年3月,原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1995年7月,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69号),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更好发挥执业药师社会服务职能,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修订并印发了《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职责、监督管理等进行新的调整。    一、实施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科目介绍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四个科目均为客观科目。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四个科目均为客观科目。    三、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报名办法及告知承诺制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报名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承诺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名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报名前须注册,上传照片等;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本考试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提交报名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通知。    五、成绩、证书管理    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发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注册登记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八、其他事项    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制度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具体信息请以考试通知或公告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1-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二、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上述有关工作请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三、妥善处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对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可以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者退回有关费用。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要支持其执行培养培训计划,保证政策不断线,帮助学生(学员)毕结业时能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要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保证鉴定质量,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严禁违规、突击发放证书。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五、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认真总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推动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指导其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劳动者实现技能提升。六、对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单位要抓紧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依法将其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快职能转变,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管,做好公共服务。有关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结合实际探索向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转型。

关闭

经典表情

     
     
     
    请为我们的服务评分
    非常满意
    评价内容
    提交

    留言后,客服会尽快与您联系~

  • *手机
  •  姓名
  • *关注考试
  • * 留言
  • 提交
  • 关闭
  • Enter
    Ctrl+Enter
    发送
    toast
    点击咨询